在与省政府作为原告的全国首次环境公益诉讼中,一家公司被要求支付巨额罚款,将废弃化学品排入河流。
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周一裁定,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必须向江苏省政府支付5483万元人民币(805万美元),用于污染水体造成的环境破坏。
判决书称,海德公司的销售经理在2014年向几个人提供了重达102吨的未经处理的碱性废液,以供处置。
碱性废液被倾倒入台州市的长江和运河,严重污染了水域,破坏了靖江和兴化市的供水。
罚款包括补偿环境损害的修复费用和生态服务的损失。
此案是中国修订“环境保护法”以遏制日益恶化的环境恶化后,针对污染者的一系列备受瞩目的公益诉讼中的最新案例。
修订后的法律于2015年生效,引入了公益诉讼,并扩大了在这些环境案件中谁可以成为原告的定义。
2015年1月1日,江苏省六家化学制药公司被要求支付1.6亿元人民币(2600万美元),用于向两条河流排放废酸。
2015年,8家公司被裁定支付5.69亿元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和甘肃省腾格里沙漠倾倒未经处理的垃圾。原告是非营利组织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绿色发展基金会。
2016年,山东省德州市一家公司因其造成的空气污染被勒令支付2198万元。